2017年2月24日,原告工商银行(出借人)与案外人LK公司(借款人)及被告李蒙(担保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借款270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本息等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原告按约出借款项,LK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能按约还款,被告亦未能履行担保义务。2019年7月16日,法院裁定受理LK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原告申报借款本金2700万元及截至2019年7月16日的利息372万余元的债权,获得破产管理人全额确认。保证期间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对按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全部借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