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提升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质效,针对经济形势新变化,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切实依法维护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益,2019年11月26日,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的同志,在江苏省常州市召开了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审理意见研讨会,江苏省13个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处、仲裁院负责…
为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和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正确审理年休假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劳动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主张按其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已安排年休假,且能举证证明系因劳动者本人原因未休,劳动者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差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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