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第33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33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这就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制度,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可以分离,由不同的主体行使。
根据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第33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33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这就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制度,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可以分离,由不同的主体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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