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裁判要旨】 执行法人工作任务的人员因其身份、持有印章以及其他行为能够表示其代表法人的,法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相对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有理由相信有关人员能够代表法人的,印章真伪并无鉴定必要。 【基本案情】 吕某因工程需要向某涂料公司购买进口涂料,后发现进口涂料存在质量问题,遂与涂料公司协商处理。涂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儿子王某持涂料公司印章,与吕某签订赔偿协议书。后因涂料公司未支付赔偿款,吕某遂诉至法院。涂料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王某无权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协议,赔偿协议中印章系假章,申请法院对印章真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