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COVID-19)全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一种急性感染肺炎,自2019年12月发生第一例病例开始,直至2020年1月30日,WHO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下,企业在此阶段以及后续的经营中会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已订立的合同亦存在各种法律风险。为此,我们梳理了在本次公共卫生事件影响下国家各部委及南京市各职能部门出台的各类政策供企业在经营中作一个参考。
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
1、2020年2月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
通知中提出六项举措,分别为有力确保重点企业用工,对于春节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返岗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的疫情防控;关心关爱重点地区劳动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推广优化线上招聘服务。
2、2020年1月28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府保障局出台了《要求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劳动用工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20]11号)。
通知包括:对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在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需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日计算支付不低于本人平时日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要求延迟复工复业等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于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引导鼓励相关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对于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相应中止仲裁时效。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相应顺延审理期限。对存在拖欠工资等重大劳动关系风险隐患的企业,要通过基层调解组织和基层网格,提前介入、有效化解劳动关系矛盾风险。
3、2020年2月2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宁人社[2020]14号)。
具体措施包括:对因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经工信、发改、人社、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快速认定,可缓交养老保险费至疫情结束后6个月,所欠缴养老保险费在疫情解除一年内缴清,免除滞纳金。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要求延迟复工复业等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可根据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病假工资。对被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人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处理。对在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需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用人单位根据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日计算支付不低于本人平时日工资200%的劳动报酬。企业按照市政府通知要求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的,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要求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2月8日、9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跨统筹区社保关系转移、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等业务事项,均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延期办理不影响企业信誉和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享受。
二、财政部、税收总局有关税收政策
1、2020年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第8号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2020年2月6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9号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2020年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10号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述三份公告均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4、2020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主动作为 精准施策 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对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支出,积极辅导企业按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辅导其可减按15%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辅导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业务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利用税收大数据分析,主动关心受疫情影响的受困企业,提醒出现亏损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10年内弥补亏损,其他企业可在5年内弥补亏损。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并提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的,要及时办理。对因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旅客运输、餐饮、住宿等行业以定额方式缴纳税收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提出申请调整定额的,税务机关要及时进行调整,不达起征点的要免除其纳税义务。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暂缓收缴工会经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2020年2月8日,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政府对外公布的《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对年销售额500万及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其以地方的税收贡献额给予补助;中小微企业疫情期间就近采购技改设备补助比例由10%提高到15%;对涉及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实际,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的研发奖补。执行期限为2020年2—4月。
信贷支持,对于单笔1000万元(含)以下且单户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的中小微企业转贷基金业务,免收转贷基金费用,因疫情千万的逾期罚息暂予减免。
对于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经认定的困难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对当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难度的中小微企业,可缓缴最长不超过6个月。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收取2个月房租。对参与疫情房租减免的单位、企业和个人,根据实际收取的房租收减免相关税费。
对现有市级各类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优化调整,支持对象向受疫情影响罗大的旅游、餐饮、住宿、批零、文娱、交通、物流及外贸等中小微企业倾斜。各专项资金上半年的资金安排原则上在一季度拨付到位。
落实信用豁免制度,对因疫情造成的失信行为可不纳入失信记录。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因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的自动失效)。
2020年2月8日
作者简介:
- 汤晓琳 江苏昊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创始合伙人 南京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文化与体育产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多年,曾担任公司高管,参与企业治理,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主要执业领域:公司法、股权纠纷、公司治理、民商事诉讼等。联系方式:13951620004
- 张远航 江苏昊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创始合伙⼈ 十二年律师执业经历,资深民商事诉讼律师,长期在各级法院代理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工程、知识产权。联系⽅式:18913971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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