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COVID-19)全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一种急性感染肺炎,自2019年12月发生第一例病例开始,直至2020年1月30日,WHO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下,企业在此阶段以及后续的经营中会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已订立的合同亦存在各种法律风险。为此,我们梳理了在公共卫生事件影响下合同履行的法律问题供企业在经营中作一个参考。
一、关于不可抗力法律依据及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二、本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新冠肺炎作为一种突发性的传染疾病,在全国甚至全世界范围内爆发的公共卫生事件,不仅我们常人无法预见,而且就是具有专业知识的医护人员、疾控专家也无法预见。新冠肺炎自2019年12月爆发开始截止目前该病毒的传播途径,中间宿主等均有待专家进行分析论证,亦无任何针对性药物进行治疗,故我们认为在国内贸易买卖合同中该新冠肺炎可以认为当事人在此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无法克服,不能避免更无法预见该病毒的存在,但在适用该不可抗力时应获取相关证明文件方可。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中通常也会存在“不可抗力”条款,例如,在2003年国际商会发布的不可抗力示范条款中,定义了不可抗力事件的构成要件,即“不能合理控制”、“不能合理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示范条款进一步将瘟疫、传染病列为不可抗力事件,在当事人没有相反约定,或不存在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瘟疫和传染病也可以满足不可抗力构成要件中的“不能控制”、“不能预见”,但受到该影响的一方仍应当与国内贸易相同要出具相应证明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存在。故,我们认为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本次新冠肺炎可作为不可抗力事件。
三、对于在新冠肺炎期间合同履行的建议
(一)做好证据保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可抗力需要提供相关证明,即受影响方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目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发布通知,企业如因新冠肺炎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可以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想着的事实性证明。某些公证处也发布通知,可就此次新冠肺炎出具不可抗力事件公证,有需要的企业可与当地的贸易促进委员会或公证处联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于2020年2月2日已出具首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
对比在2002年12月爆发的非典事件来说,最高院在2003年6月曾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应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目前已失效)中明确了非典防治有关民事案件的处理办法,在非典事件中明确规定了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预计在本次新冠事件后最高院也将出台与本次公共安全卫生事件防治有关的民事案件处理办法,最终如何认定此次新冠肺炎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可以重点关注,但仍需结合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个案情况加以判断。
(二)及时联系并通知交易对方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若未及时通知,导致对方未能减轻损失的,则该部分损失不能主张适用不可抗力。故,受影响方应当注意保存相关受损证据,如邮件、电邮、微信或QQ聊天记录等,证明已尽到及时通知的义务。
2020年2月8日
作者简介:
- 汤晓琳 江苏昊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创始合伙人 南京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文化与体育产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多年,曾担任公司高管,参与企业治理,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主要执业领域:公司法、股权纠纷、公司治理、民商事诉讼等。联系方式:13951620004
- 张远航 江苏昊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创始合伙⼈ 十二年律师执业经历,资深民商事诉讼律师,长期在各级法院代理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工程、知识产权。联系⽅式:18913971399
文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