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COVID-19)全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一种急性感染肺炎,自2019年12月发生第一例病例开始,直至2020年1月30日,WHO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下,企业在此阶段以及后续的经营中会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已订立的合同亦存在各种法律风险。为此,我们梳理了在公共卫生事件影响下企业劳动用工方面的几个的法律问题供江苏企业参考。
一、国务院决定延长三天假期(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而江苏省政府省内所有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这两段假期的性质是什么?企业应如何发工资?
国务院决定延长的三天假期性质上属于休息日,如果因疫情防控不能安排休息的职工,企业应予以调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为日工资的200%。
江苏省政府决定的复工前的时间(除2月8日、9日外)性质上不属于休息日,而是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产生的停工、停产、歇业,工资均正常发放。如果因疫情防控提前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不予调休,不支付加班工资。但如果停工、停产或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一般是一个月),且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此时可以不支付工资,但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如果职工因病毒感染或者疫情防控的原因在接受治疗或者被隔离的,治疗或隔离期间的工资如果支付?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三、企业复⼯后,对从疫区到单位报到的员⼯,员工按当地政府或企业的要求自我隔离,隔离期间如何计发⼯资?
我们认为,企业复工后,对从疫区到单位报到的员⼯,如员工按当地政府或企业要求自我隔离的,自我隔离期间应当支付工资,但企业可以统筹员工年休假等进行处理。
四、企业复工后,如员工因疫情防控等原因不能按时返岗的,企业能否按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一般来说,除涉及疫情防控必须的企业外,绝大多数企业均是按照政府延迟复工安排统筹安排复工,而政府延迟复工通知很早即对外发布,因此原则上员工均应当按照企业复工通知要求返岗复工。如员工确因交通管控等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及时返岗,应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企业可以统筹按年休假、事假等灵活解决,否则企业可以依照规章制度对员工进⾏处理。
五、因疫情防控等各种原因导致企业经营困难,能否裁员?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解除合同。如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职⼯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但前述期间后,如企业确实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稳岗补贴。
六、员⼯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伤?
根据《因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作⼈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作中,医护⼈员及相关⼯作⼈员因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为⼯伤。因此,只有医护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导致感染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其他人员是否构成工伤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 ,即(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七、职⼯劳动合同在企业复⼯前到期的,如何处理?
根据《⼈⼒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作的通知》(⼈社厅明电11〔2020〕7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职⼯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于其他员⼯,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依法续签或依法终⽌。
八、企业或个⼈因本次疫情原因未能及时参加社保的,如何处理?
根据⼈⼒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30日公布的《⼈⼒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作的通知》(⼈社厅明电〔2020〕7号)的规定,因受疫情影响,用⼈单位逾期办理职⼯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加保⼈员个⼈权益记录,补办⼿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九、因疫情原因不能及时办理退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
根据《⼈⼒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作的通知》(⼈社厅明电11〔2020〕7号)规定,对于领取待遇⼈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
2020年2月8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作者简介:
- 张远航 江苏昊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创始合伙⼈ 十二年律师执业经历,资深民商事诉讼律师,长期在各级法院代理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工程、知识产权。联系⽅式:18913971399
- 汤晓琳 江苏昊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创始合伙人 南京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文化与体育产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多年,曾担任公司高管,参与企业治理,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主要执业领域:公司法、股权纠纷、公司治理、民商事诉讼等。联系方式:139516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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