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第33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33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这就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制度,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可以分离,由不同的主体行使。
一、土地所有权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由此可知,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民集体,一般包括三种形式:一是村农民集体,即原来实行人民公社时期以生产大队为核算单位的农民集体;二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主要是指原来实行人民公社时期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农民集体,实践中主要体现为村民小组一级农民集体;三是乡(镇)农民集体,即原来实行人民公社时期以人民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农民集体。上述三种形式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
二、土地承包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故此,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土地”以外的农村土地,只能采用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且土地承包权人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对于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四荒土地”的承包权人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
前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的所享有的承包权,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四荒土地”所享有的承包权,就叫土地承包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依法承包农村土地后,对其所承包的农村土地所享有的权利,就叫土地承包经营权。简单来说,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享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对其所承包的土地所享有的权利。
三、土地经营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的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也就是说,前述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的结合,当土地承包权人与土地经营权人是同一主体时,该权利主体对承包土地所享有的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生流转时,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保留的是土地承包权,流转出去的就是土地经营权,权利人享有的就是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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